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0-10 浏览次数: 12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与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每年年初按各部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总额和实际需要确定与拨付年度维护维修经费。各部门应专款专用,保证日常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支出。

第二条 常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部门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组织维护保养,安排修理故障仪器设备,确保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修维修工作是实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仪器设备的使用责任人必须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校验,及时维修故障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技术等级和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第四条 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维护维修技术的指导和交流活动,以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维护维修能力,提高实验中心的整体维护维修水平。

第五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由实验中心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出现较大故障时,应及时与生产厂商联系进行修理。超过保修期或其他情况需要支付维修费用时,单件维修费在800元及以上或总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应先填报仪器设备维修申请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实施;维修费总价在1万元及以上,还需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仪器设备因开发功能或提高配置需要增配附件时,应先填写仪器设备增配附件申请报告,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实施,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的50%时,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不能使用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申请报废。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先按《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后,再按本办法申请维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