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0-10 浏览次数: 10

一、对学生学习成绩进行考核,是教学的基本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学效果,加强德育,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的重要过程,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应能客观、准确、有效和可靠地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二、各专业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查,每学期进行考试、考查的课程,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三至五门,考查课程要在考试的前两周进行完毕。

三、考试命题实行非任课教师命题,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院长批准,不迟于考试前一个月报送教务处印制。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学习内容。试题应有一定的覆盖面。考试课程有题库、卷库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采用题库、卷库命题,其他课程要拟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由教务处择一套考试使用。

四、学年(跨学期)或跨学年学习的课程结束时,应考虑全课程的教学内容,可以最后一学期的教学内容为主进行考试,但以往各学期的教学内容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考查课程:主要依据教师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了解和学生平时完成实习、实验、课内外作业、课堂讨论、质疑、答问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的结果综合评定成绩,平时测验次数不宜过多,每次不应超过三十分钟,要防止把考查变成变相的考试。

六、考试根据各门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应当能较好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可采取笔试、口试、写论文、现场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二小时,如写论文,时间可适当延长。口试或论文答辩每个学生为二十至三十分钟。

七、每学期末复习考试时间一般安排一至二周,由教务处根据各门课程教学结束情况和各门课程的份量难易程度安排考试间隔时间。于考试三周前公布考试日程表,使学生对每门功课有适当的复习时间。有考试课程的教研室应安排教师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但不得出复习题,不准摘录或暗示考试范围。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由教研室自行安排考试时间,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完成考试工作。

八、考试成绩的评定:理论课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实验操作、教学实习、毕业实习以及论文、专题实验报告以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程按等级制评定成绩。

九、体育课成绩的评定:凡学生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体育课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不能评定成绩;成绩达不到良好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早操、课外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规定扣体育课成绩。

十、学生所学某门课程,一学期内不交作业数超过总次数五分之一,或实验考查不及格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考试。

十一、考试成绩以结束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可采用七、三开(即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的比例,对学生临时测验及平时考查成绩,应由教师分别记录在《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中,作为教师评定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的参考,期末考试、考查结束后,教师应在一周内阅卷评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和《学生记分册》,签名后的《成绩登记表》送学院办公室报教务处登记和统计成绩;《学生记分册》发给学生,试卷由教研室保存,学生不得查看,如有疑问必须提出理由,报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复查。

十二、考试时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学生须经独立思考完成各门试题的要求,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凡考试、考查时有作弊行为或擅自缺考(旷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重修,记分时注明作弊旷考字样,视其认识程度和悔改表现,由教务处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机会。对考试作弊及旷考者,应予以纪律处分,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十三、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一律实行重修。重修后参加重修考试取得60分以上成绩的按实得成绩记载,并计算绩点,重修考试不及格的,需继续重修。重修课程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经批准的缓考,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缓考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处理。

十四、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经过重修仍有不及格课程,其门数达到有关留、降级和退学规定者,按规定予以留、降级或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