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稳定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杜绝和处理学校各类教学事故,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及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四类。
三、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级为较大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1)
四、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和教务处。学院或部门、教务处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学院或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2)。
五、教学事故按以下程序认定。
I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核定,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
II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认定。
III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进行认定,报教务处
备案。
六、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其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I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800元津贴,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II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400元津贴,并给予警告处分。
3.III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200元津贴,并视情况及本人书面检查,由学院或部门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直至通报批评。
4.一学期酿成二次及二次以上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加重处分等级。
I、II级教学事故由学校行文处理。III级教学事故需通报批评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或部门行文处理。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既往有关教学事故的处理条款停止执行。
八、本方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