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5-10-10 浏览次数: 12

为了切实执行《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为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我校决定成立教学督导室,建立教学督导检查制度。为了确保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能

1.教学督导室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协助学校教学职能部门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完成。

2.教学督导对教学秩序,教研室的教学安排、集体备课及试讲情况、教师的备课笔记进行督查。

3.教学督导对全校所有课程、所有任课教师进行经常性听课评估和教学环节督导,结合其它方面的评估意见,进行分析、综合,作出评价意见和等级评定,并建立教师教学质量档案。

4.教学督导对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和实验教学质量进行督查。

5.教学督导对考试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6.教学督导向学校提出有关教育管理改革的建议和措施。

7.教学督导完成校长和教务处指定的其它事项。

各教学学院和教研室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虚心听取督导室的整改意见,认真加以研究。对所存在的问题要定期整改,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教学督导工作行为准则

1.教学督导工作要从有利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大局出发,服从、服务于学校的教学工作。

2.教学督导工作要讲究政策,客观公正,正确掌握标准。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脱离实际提出过高的要求,提出的督导建议应中肯、确切,体现严肃性、公平性原则。

3.教学督导工作要有计划性,避免主观随意性,力求与学校的教学工作规划相一致、相衔接,避免出现被动应付局面。

4.教学督导工作要深入实际,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义。

5.教学督导工作要注意工作方法,要主动积极地完成好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

6.教学督导室对督查的对象和内容,要制定和遵循科学的评价体系,严格遵循工作程序,体现科学化、规范化的原则。

7.教学督导室所提出的改革建议和整改措施,要切合学校实际,体现合理性、可行性原则。

8.教学督导要加强理论学习,切实领会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努力学习掌握教育规律,支持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努力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及督导工作能力。

三、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

1.教学督导室主要由懂得教育规律,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水平高,教学方法运用好,有一定威信的高年资教育工作者组成。

2.教学督导由校长聘任,聘期2年。颁发教学督导证书。

3.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教学督导工作。

4.教学督导室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四、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1.教学督导上岗要佩戴教学督导标志。

2.教学督导每周参加听课、研讨等督导活动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3.每月举行一次集体办公会议,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总结。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