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0-10 浏览次数: 10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新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放实验室是指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面对在校学生开放使用的实验室。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面向学生开放。

第二条 要充分利用实验室的资源,统一规划开放的实验项目、实验用房,并安排需要的仪器设备,配备称职的实验技术人员,落实实验场地及开放时间,做到有计划的开放。根据实验内容和层次,逐步建立面向全校或全院(系、部)开放的实验室。

第三条 承担开放实验课程的实验室,要建立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操作规程及安全责任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开放实验教学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开放实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开放实验专项基金通过申请,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核定审批。实验消耗及实验维持费按实际消耗定额予以补贴。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须根据实验学生数和实验项目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开放实验室实行轮班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室开放工作,保证在开放期间内,实验室至少有一位实验教师在场,负责解答学生实验过程的疑难问题,并认真做好开放情况纪录。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一般为定时开放。可行早8点至晚8点的全天开放或阶段性开放运行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必须根据实验要求,阅读与实验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待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进行实验操作。同时,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在《实验室开放记录本》上登记,并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明确责任,防止浪费与人员损伤,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承担开放实验课程的实验室要有明确的考核办法和成绩记载办法,应及时将考核成绩通知修课学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在网上登录。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每学期结束前三周由实验室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由教务处组织实验项目审核;开放实验项目于下学期第一周向学生发布,并组织学生报名预约;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开始组织本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各实验室将本学期内实验室开放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并由教务处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各实验室的开放情况,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