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5-10-10 浏览次数: 14

第一章   

一、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科研开发和培养人才的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20号令),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对外技术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设施、设备、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学校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教育,爱护仪器设备,关心实验室建设,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评估,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使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材料药品等造成损失、浪费或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事故者,要视情节给予批评、处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章     

五、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订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学大纲。按照我校《教材建设工作条例》组织编写实验、实训教材和实验、实训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六、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目标,深入进行实验教学研究,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和方法,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

七、积极为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的工作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重大科研项目实验的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

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补充实验室经费不足,提高实验室使用率,建立健全研究生及在校本专科学生使用实验室运作机制,为提高人才培养的素质发挥更大作用。

九、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逐步使实验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十一、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中长期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每年制定出年度工作计划。规划和计划须报经院()或学校批准后执行。

十二、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要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并按计划执行。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属管理。

十三、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基建费、教育事业费、科研费、集资费、计划外创收、各种基金和有偿服务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充分利用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投资,不断加大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力度。

十四、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等高科技大型实验室,以适应学校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十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实行以校、院()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院()管理的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由所在院(系)申请,报实验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人员研究审定,由主管校长审批。校管实验室和挂靠在学校的省级、国家级研究中心等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由学校主管部门申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十六、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教务处、资产处、财务处、人事处、学工处、科研处、总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主管校长任主任委员。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制定具体办法。

十七、教务处和资产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细则;

2、检查督促实验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组织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验室经费的分配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选购、使用、维修、保管和报废等工作,提高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十八、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为加强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各院()要设一位主管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五章    

十九、实验室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对高温、病毒、毒性、辐射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十、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二十一、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工作档案,及时为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二十二、认真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并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和学校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和办学水平。

第六章     

二十三、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二十四、校、院()管理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所属院()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由学校任命。

二十五、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领导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带领全室人员不断进行实验教学研究,适应时代要求,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7.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二十六、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负其责,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二十七、实验室要建立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又红又专、相对稳定的实验室人员队伍,要采取各种措施不断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有计划地送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

二十八、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评定,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九、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