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第一次开设实验课程的教师,均须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开课前在中心主任指定的老教师指导下,认真试做一遍待开的实验项目,写出完整的书面实验报告,并写出或口头分析实验数据、注意事项、仪器的状态、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等。
二、写好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的参考资料),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三、写好详尽的绪论课讲稿,包括实验方法、评分标准、如何做实验、每一台仪器的使用方法、有效数字、分组方法等。
四、经过指导老师的意见,个人申请试讲。试讲时中心全体人员参加,讲授所述内容,经过全体实验人员评议,最终确定任课资格,由物电院教学委员会批准。
五、经物电院教学委员会批准,准予任课的新教师,还须做一学期的实验课助教工作,协助指导教师老师带好实验课,经过一学期教学实践,指导教师写出书面意见,最终确定独立上课的资格。
六、新开实验教师第一学年,中心主任不少于三次听课。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实验技能较差者。
2.准备不足,课上实验出现问题不能及时排除者。
3.对学生不耐心,控制能力较差者。